东阳离婚律师

-方上校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2019年次债务人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添加时间:2019年5月19日 来源: 东阳离婚律师   http://www.xxzqzwls.com/

  生活中每一个法律权利都是人们经过不懈努力而争取来的,因此人们应当积极的行使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特别是在债权债务的关系中,否则债务是难以被法律所保护的。而次债务人一般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胜诉后承担归还欠款的责任,那么次债务人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方上校律师,东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期间处理过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从业以来,秉承“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的执业理念,积极遵守律师执业操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对当事人做虚假承诺,认真办好每一件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最大利益。http://www.xxzqzwls.com/

次债务人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对是否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普通债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同样存在不同的规定。依瑞士民法,通知债务人并非质权的成立要件,而《德国民法典》第1280条规定:“以有转让合同即可移转的债权设质,只有在债权人将其通知债务人时,才是有效的。”可见,《德国民法典》规定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债权质权成立要件即生效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条规定:“以指名债权为质权标的时,非依第467条的规定将质权的设定通知第三债务人或经第三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第三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这表明日本民法未将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普通债权质权的生效要件,而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即对抗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普通债权入质是维护质权人的利益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物权的性质,其与出质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不重要,第三债务人向谁履行义务,并不影响其自身利益。因此普通债权设质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不必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生效要件,这可以充分尊重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权,有利于债权的流通。

  质权人与出质人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后,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第三债务人,以便其做好履行准备,否则第三债务人有权只向出质人履行义务,而无义务向质权人履行,这往往会影响到质权的实现,加大普通债权质押的风险,而通知第三债务人则可避免因第三债务人对债权质押毫不知情所遭受的损害。

  综上,普通债权设质时,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即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并不影响质押的效力,但对第三债务人无约束力,第三债务人有权对抗来自质权人的请求。因此,作为质权人为保证质权将来能有效实现,最好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如果出质人不履行该通知义务,质权人尚可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当然,质权人自行通知第三债务人也是有效的。

  方上校律师 河南新乡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联系电话:13605724031

全国服务热线

13605724031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