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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诉讼时效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吗 民法典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28日 来源: 东阳离婚律师   http://www.xxzqzw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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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诉讼时效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吗

保证人过了诉讼时效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吗

不一定,要看具体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保证人同样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保证人在可以主张该抗辩权而没有主张时,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人追偿的时效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是否会实际承担担保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其尚未实际承担担保之前,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关于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有人认为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依担保法规定,并依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仅债务关系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起诉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担保之后;担保人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毕时,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在此情况下因担保人尚未实际承担担保,应当认定担保人没有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如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诉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也就是说在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时,他是否实际享有追偿权和追偿的范围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须主观上没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时,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情况下,担保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追偿权才能成立,若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并非担保承担的结果,则保证人不享有追偿权。如债权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而消灭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担保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只能向债权人请求按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保证人无过失地重复向债权人履行的,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部分。

另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的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担保人提出抗辩。

在审判实践中,担保人承担担保保证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也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主动承担了担保,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担保人,担保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承担了担保或经法院调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愿意承担担保的,由于担保人放弃其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承担了担保后,不具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小于主债务范围或者是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小于主债务时,担保人在实际履行担保时,对债权人全部履行了主债务人应负债务,对此超出部分,担保人不享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只能要求债权人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上述就是对“保证人诉讼时效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吗”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保证人在可以主张该抗辩权而没有主张时,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民法典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主债务合同和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

对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如果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法律后果,即债权人要想让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债务,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自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生效之日起,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在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债务。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仲裁或者审判,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下的,保证人不得形使前述规定的权利: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包括债务人移居境外、下落不明,且无财产何供执行;其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其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同时中止或中断。

对就连带保证而言,因为其要求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因此,只要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就得承担保证合同债务,并且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保证的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同时中止,但是,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中断。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主张保证合同债权,千万不要误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了,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了,从而错过主张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是保证人拒绝承担相关的权利消灭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到时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只要是在诉讼时效的都可以获得诉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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