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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债务转让须知 妻子可以起诉第三者反还钱财吗?

添加时间:2023年9月13日 来源: 东阳离婚律师   http://www.xxzqzwls.com/

 方上校,东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债权债务转让须知

如果实在签订了一个合同的情况下,向别人借钱或者将钱借给别人,这种时候这份合同是可以转给别人的。但是,如果想要转给别人必须要注意到一些情况,避免在不能转给别人的情况下犯了转给别人的错误。

第一、借给别人钱的人想要把这份合同转给别人。如果没有发生以下三件事情,那么这种转让就是可以的。这三种分别是:1、他们当初所建立的这个合同就是不可以转给别人的合同。2、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说好是不可以转给别人的。3、符合法律上所明确规定的一些不可以转给别人的情况。只要没有上面所说的这三个方面,借给别人钱的人只需要告诉另一个人,即便是对方不同意,他也是可以将这份合同转给别人的。在发生一些特殊的情况的时候,借钱的这一方才可以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见。一旦转成功了,他说转给的这个人享有着和他同样的权利。例如,两个人所签的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买东西的合同,约定好在收到东西的三天之内必须把钱交齐。这个人是用自己的房子做没有交钱的起条件的。如果东西已经到手了但是他却没有交钱,这个时候那东西的这个人把收房子的权利给另一个人了,那么这个人就拥有着卖东西的这个人所有的权利。

第二、把合同上要求所要做的事情给别人做。这种情况是要得到借出钱的人的同意的。一旦转让成功,那么这个人就必须要做到转给他这个人需要做的所有的事情。比如说上面举的例子当中。买东西的这个人没有把钱给到,然后他把给钱的这个事情转给别人了,转之前是要经过卖东西的这个人同意的。同意之后,这笔钱就要由他来全权负责了。

第三、所有的东西都转给别人。这种情况下,不管是欠钱的人还是借钱的人都是要同意才可以。比如说,一个人要买另一个人的房子因此而签订了一个合同,买房子的人想把房子转给别人,前提是一定要得到卖房子人的同意,那么他转给的这个人就既要买这个房子,又要付相应的钱,也就是他跟买房子的人是一样的。这样的转让一旦成功了,第一次所签的那个合同就要完全消失掉,然后签订一个新的合同。当然,这一系列的过程都必须符合在法律上对于这一方面的相关的要求,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两个人都是可以提出相关的问题的。

在将合同转给别人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到的就是,将合同转给别人是一定要按照法律来进行的,如果法律上要求某一个方面的转给别人是必须要走法律程序,在相关部门做一定的登记的。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完成这个步骤。比如说,若我国和其它的国家共同投资所成立的公司想在投资方面将权利转给别人,两个人都同意以后是必须要到管理这件事情的机关去得到认可的。我们必须要注意到在这一方面的一些法律上的要求。

妻子可以起诉第三者反还钱财吗?

妻子可以起诉第三者反还钱财吗

1、妻子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的可能。所以,当前,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2、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和损害赔偿,是不可行的。

第三者受到法律保护吗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项就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对有过错一方和“小三”,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此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不作为婚姻案件中追究过错方的法律依据。

如果从“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小三”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三”返还。当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有足够充分的证据:

1、有证据表明“小三”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

2、有证据表明“小三”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的。

3、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在婚姻期间,其中一方给予了第三者大量的金钱的话,另一方是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反还甚至可以进行起诉,因为在婚内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有大量金额外转的话需要得到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行,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拒绝或者未知那么是可以要求受益者进行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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