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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怎么划分 债权转让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吗

添加时间:2023年9月28日 来源: 东阳离婚律师   http://www.xxzqzwls.com/

  方上校,东阳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债权转让怎么划分

合同权益转让的外在表现方式是原合同主体的变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替代其债权人位置;另一种是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能。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则:债权人转让权益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作效能。只需对债务人实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义务实行的方式能够是书面的,也能够是口头的,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债权转让行为发作法律效能的前提。

依据债权转让行为的不同,能够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债权支付型。债权人在采购时用持有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供货方。

2、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经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

3、混合买卖型。企业在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流非货币性资产的买卖中,含有局部应收款项。

4、连带转让型。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时对将来应收账款的完成与否负有连带义务的转让行为。

债权转让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吗

债权转让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吗

通知的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对其中“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应当如何理解。从语法分析来看,这句条文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将“债权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应当通知债务人”是谓语和宾语。按此解读条文,可以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是通知的主体,而受让人不是通知主体。

相关知识:债权转让通知是义务吗

通知是权利不是义务。就合同法范畴而言,所谓义务,是指依据合同或者基于合同存在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的为或不为某行为的。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义务应当与权利相对应,一方的义务在对方而言就是权利,所谓权利,就是合同当事人依合同或基于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请求对方为或不为某行为的权利。债权转让通知,对通知人而言,由于法条中存在“应当通知”的文字,似乎是将通知归为其义务的范畴,但从债务人角度来看,我们发现债务人没有请求通知的权利。在对方不进行通知时,债务人没有追究对方的权利。因此,认为通知是义务的观念不能成立。相反,通知作为债权方支配债权的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债权方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权利的范畴,相应地在债务人一方来看,接受通知是其应负的义务,如债务人拒绝接受通知,则债权方有权请求其接受,并可请求债务人承担拒不接受通知的。因此,应据以认为,通知是债权方的权利,接受通知是债务人的义务。

关于这个问题本文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债权转让的主体上并没有特殊的规定。这对于不清楚的朋友需要了解一下,才能在债权的转让中知道怎么做。看完本文之后,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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